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5年1月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公布 自2025年1月3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24年第4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收费公路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费公路管理工作。”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收费站的除外;
“(二)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五十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
五、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工程交工验收前三个月,向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方案的听证申请。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六、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设置公路收费站和核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申请后,应当会同价格、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七、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还贷公路中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道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应当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八、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明:
“(一)转让公路权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受让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受让方从业实力情况说明;
“(四)金融机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受让方资金信用证明;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收费公路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转让、受让双方签订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协议书。”
九、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政府还贷公路权益转让,转让受让双方依法签订转让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合同副本按照相关规定备案。”
十、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站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修改为:
“(四)经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六)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政府还贷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发放和管理。
“经营性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应当使用省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收费公路的收费人员配备,应当与收费道口、车流量、收费额相适应。”
十四、将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修改为:
“(一)擅自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二)在车辆通行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
“(四)不开具收费票据,开具未经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省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票据或者开具已经过期失效的收费票据。”
十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
十六、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或者合同管理制度。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五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施工时应当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十七、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删去章节设置;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