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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1. 【颁布时间】2025-1-24
    2. 【标题】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
    6. 【法规来源】https://www.xsbnrd.gov.cn/129.news.detail.dhtml?news_id=1873

    7. 【法规全文】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25年1月24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次会议补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8名,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1名。

    第三条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补选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均进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本次会议补选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必须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不限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五条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书面介绍候选人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者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5日17时,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收到《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的时间为准,并按送达时间先后为序排列。如送达时间相同,则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在正式候选人确定前,如提名者要求撤回提名的,应填写《代表撤回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交大会秘书处组织组,大会主席团应同意其撤回提名。如被提名人不愿接受提名的,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六条 大会主席团依法将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印发各代表团,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

    如果提出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数,即进行大会选举;如果提出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数,即进行预选。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大会秘书处统一组织计票,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中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按本办法规定的候选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七条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时,发票、投票一次进行,统一清点选票,统一计票。

    第八条 选票按正式候选人姓氏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预选时得赞成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票数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九条 投票选举时,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到会代表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投票后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投票选举无效,须重新组织投票选举。

    第十条 本次会议选举时,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表示赞成的不作任何记号;表示反对的将候选人姓名后的椭圆形(○)涂黑;表示弃权的将候选人姓名后的长方形(□)涂黑;对候选人表示反对或弃权的,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

    选举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十一条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每张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全票无效;部分书写模糊,可以辨认的部分为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为无效。

    第十二条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是否另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三条 大会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8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提名,并将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选举采取人工计票。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第十四条 会场设4个投票箱,投票按总监票人、监票人、大会主席团成员、代表的顺序进行。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工作人员当场开箱清点选票,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清点选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第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法决定。

    第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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