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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4-10
    2. 【标题】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3. 【发文号】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s://gi.mnr.gov.cn/202504/t20250423_2883422.html

    7. 【法规全文】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合理确定村庄建设重点和优先序,指导地方逐步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现就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通则式”管理规定)编制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则式”管理规定一般以县为单元,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有条件地区也可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制订;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的,纳入相应层级统一审批,已批复的可单独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适用“通则式”管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落实底线管控要求。传导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明确涉及规划范围的底线管控要求,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灾害风险防控线等其他控制线,以及重大规划项目建设控制范围等。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规定明确的限制和禁止行为纳入负面清单管控。
      明确规划管理要求。明确村庄建设边界。明确村民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及乡村产业用地(如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其他用地(如矿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的选址范围和建设要求,或提出通用的约束条件和选址指引等。结合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整体管控要求。可结合实际预留一定用地规模不划定村庄建设边界,作为“留白”机动指标,制定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供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农村公益性公墓等)、基础设施(如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等)及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等建设申请使用。
      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县域统筹,强化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衔接融合。成果中有关管控引导要求以单独附加图层形式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
      三、实施监督
      “通则式”管理规定批准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各村庄提供“一图一表”,明确表达底线管控和引导要求,并商村民自治组织将规划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主动公告。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要求,加强重要控制线管控,适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中需及时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主动开展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避免增加基层负担。重要事项及时报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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