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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4-12-27
    2. 【标题】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3. 【发文号】令2024年第10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6. 【法规来源】https://www.nanning.gov.cn/zwgk/fdzdgknr/zcwj/zfwj/zfgz/t6253437.html

    7. 【法规全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2003年2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三、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9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四、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4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11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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