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12月2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及时清理与改革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2003年2月1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2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年4月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三、南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9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
四、南宁市居民住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年4月5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 根据2022年11月2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