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5-1-24
    2. 【标题】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3. 【发文号】财关税〔2025〕1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1/t20250126_3955150.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5〕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