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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1. 【颁布时间】1991-6-17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21-1-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21-1-1已经被id708896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199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执请字〔1990〕7号和〔1991〕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企业法人。依照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信用合作社作为被执行人时,责任财产的范围只限于属于企业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其所有的财产(如企业、公民个人在信用社的存款)不得作为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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