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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颁布时间】2023-9-5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检察日报2023年9月28日03版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完善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本院办案力量确实难以承担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第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包括下列方式:

      (一)调用本院检察人员到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二)调用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到本院办理案件;

      (三)调用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到辖区的其他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第四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到本院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作为检察官办理案件,被调用检察人员应当具有检察官职务。

      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一般不调用检察长、副检察长。

      拟调用的检察官人选在办案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调用。

      第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应当制作调用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决定书,写明被调用检察人员的法律身份和办理案件的职责,由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 被调用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责的,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任命为本院的检察员。案件办结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终止调用决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前述检察员职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任命前,被调用检察官可以以检察官助理身份协助办理案件。

      第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以检察官身份办理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履行检察官任免程序:

      (一)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被调用至辖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的;

      (二)上级人民检察院调用本院的分院、派出检察院的检察官至本院或者本院的其他分院、派出检察院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检察官的。

      第九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调用决定后,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被调用检察人员具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的,被调用检察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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