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 【颁布时间】2023-6-27
    2. 【标题】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 【发文号】司公通〔2023〕6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中国公证协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pub/sfbgw/zwxxgk/fdzdgknr/fdzdgknrtzwj/202307/t20230706_482091.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 中国公证协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5.股东会决议。

      (五)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等)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摇号的原始数据;

      4.购房者名册;

      5.商品房(经适房、两限房)的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六)升学派位(摇号)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派位(摇号)的规则、公告、通知;

      3.派位(摇号)的原始数据;

      4.生源名册;

      5.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者许可文件;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土地使用权的权利证明;

      3.土地招拍挂活动的公告;

      4.土地出让活动须知;

      5.竞买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明;

      6.需要对结果一并监督的,提交结果确认文件。

      三十三、合同(协议)

      (一)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三)离婚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明。

      (四)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五)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4.涉及子女抚养的,提交子女的身份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六)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收养人身份证明;

      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4.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七)解除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收养关系证明;

      3.被收养人未成年的,提交身份证明。

      (八)抚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之间以及与被抚养人关系证明。

      (九)变更抚养权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抚养人身份证明;

      3.原抚养权证明。

      (十)析产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3.财产权利证明。

      (十一)(自然人申办)遗赠扶养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3.协议涉及具体的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十二)监护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被监护人身份证明;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证明;

      4.监护资格证明;

      5.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十四)房屋买卖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卖方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不动产权利证明。

      (十五)知识产权使用许可(转让)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知识产权权利证明;

      3.许可(转让)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六)赠与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赠与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4.涉及具体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5.赠与人与受赠人系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十七)房屋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利证明等有权出租房屋的证明;

      3.存在共有人的,房屋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文件;

      4.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八)金融贷款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债权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3.涉及财产的,提交财产权利证明;

      4.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5.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十九)融资租赁合同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3.融资租赁的基础合同;

      4.财产权利证明;

      5.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

      6.承租人、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章程(协议),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决议或者批文。

      (二十)股权转让协议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目标公司身份证明;

      3.股权证明;

      4.公司章程;

      5.申请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涉及法律法规及章程(协议)规定需经权力机构决议、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提交决议、批文或者股东同意书。

      清单所涉证明例举

      本清单所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例举材料,由公证机构根据所办公证事项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一、身份证明

      (一)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等;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4.华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等;

      5.外籍自然人提供所在国护照、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二)组织

      1.境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等;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代理

      本清单中可以由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的,代理人按以下情况提供相关证明:

      1.监护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2.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的,需要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二、不动产权利证明

      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查档资料、购房合同、契税发票、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拆迁安置协议等。

      三、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婚姻档案、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等。

      四、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载明死亡日期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死亡(继承)公证书、人事档案等。

      五、亲属关系证明

      生效裁判文书、公证书,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报告、婚姻状况证明、收养登记证,村(居)委会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