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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3-3-29
    2. 【标题】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人社部发〔2023〕19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86021/content.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分析,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既要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也要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制度运行安全平稳可持续。

    四、各地要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降费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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