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六)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投资者资产安全的重大事件;
(七)银保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十六条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现场调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银保监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专业机构工作。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调查时,可以依法采取询问、查阅、复制等方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银保监会认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评估或者出具法律意见:
(一)公司信息披露和监管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造成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严重损失;
(三)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以对其采取暂停新增相关业务,责令调整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门或者岗位设置存在较大缺陷,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业务岗位人员缺位、未履行职责或存在未经批准实际履职情形的;
(二)业务规则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或者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
(三)未按规定开展资金运用行为;
(四)其他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或者出现其他经营风险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银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银保监会建立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市场准入违规档案,记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相关主体采取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开展业务,银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银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银保监会可向相关部门移送线索材料,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等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银保监会可以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新增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其他资金,不得新增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规定和自律规则,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银保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1〕19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同时废止。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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