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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2-11-30
    2. 【标题】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6. 【法规来源】https://xxgk.mot.gov.cn/2020/jigou/fgs/202212/t20221205_3719525.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金壮龙

    公安部部长 王小洪

    商务部部长 王文涛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罗 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2年11月30日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

    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决定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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