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1. 【颁布时间】2021-12-23
    2. 【标题】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srd.gzlps.gov.cn/zyfb/jyjd/202202/t20220210_72501572.html

    7. 【法规全文】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如下决议:

    一、坚持法治思维,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对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监督制度,发挥司法监督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的效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要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益诉讼的决策部署,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开创百姓富生态美多彩凉都新未来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坚持依法履职,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检察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为核心、以办案为重心的发展思想,把握检察公益诉讼促进公益保护、促进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的三个根本属性,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紧扣全市工作重心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重点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定领域,充分运用立案磋商、公告督促、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方式,积极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应积极稳妥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

    检察机关应按照国家规定,在依法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中,加强与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

    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与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的长效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机制,增强公益保护合力。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依法、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依法调阅被监督单位的卷宗材料或其他资料,询问当事人、案外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协助配合,不得推诿、拒绝或阻挠。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可建议监察机关或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线索的,应依法依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围攻、抢夺破坏调查设备等暴力、威胁方式干扰、阻碍调查取证,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及时处理。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要充分运用12309服务平台、检察“两微一端”、手机APP等,拓宽公益诉讼线索发现渠道。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予以适当奖励。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严格依法依规办案,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作用,强化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经过诉前程序受损公共利益仍未得到保护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裁判执行情况加强跟踪监督。支持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三、坚持依法行政,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询、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及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调查核实工作,及时为检察机关提供检查、检验、鉴定、评估、勘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据;依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履职、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并提供相关执法信息及佐证材料。加强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并依法履行生效裁判。

    行政机关应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检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向检察机关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执法调查时,检察机关可商请一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行政机关应主动客观、及时有效固定行政违法信息,为行政执法证据在公益诉讼环节的认定和有效运用提供支持。

    行政机关应强化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主动排查行政违法行为的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及时堵塞制度漏洞。

    四、坚持依法审理,确保检察公益诉讼公正审判有效执行

    审判机关应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公益诉讼案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应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审判机关应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预防和止损作用。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审判机关应健全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管辖、审理、裁判、执行程序,不断推进公益诉讼审判的规范化、科学化,加强审判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审判机关应加大执行力度,及时将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组织生态修复等协助执行事项的,应及时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坚持共建共治,协调推进检察公益诉讼高质量发展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有效保障,对鉴定评估、勘验检测、专家咨询、举报奖励等合理必要费用予以支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公益诉讼赔偿金。

    监察机关应密切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移送监察机关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依法及时办理。

    公安机关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对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重大复杂的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应派员协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开展刑事侦查时,检察机关可以商请一并收集公益诉讼证据,公安机关应予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收费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引导公证机构、律师为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加强对公共利益保护和公益诉讼的宣传,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公共利益保护意识,提高公益诉讼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参与度。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通过及时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应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营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应将公共利益保护纳入中小学德育课程,增强未成年人自觉保护公共利益的意识。

    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进行工作评议等方式,加强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接受、配合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组织人大代表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各方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支持和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各项工作。

    检察机关应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适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等,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