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大常委会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2年1月5日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五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贺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代表;
三、政协五届贺州市委员会委员;
四、贺州军分区司令员,贺州学院党委书记,市驻梧管理处主任;
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市政协党组成员;
六、在市本级工作的二级巡视员;
七、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市委副秘书长;
九、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十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市直处级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三、中直和区直驻贺单位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四、市直属企业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五、大中专学校一名主要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