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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21-11-16
    2. 【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mgrd.gov.cn/jdsx/cwhjy/2021/202111/t20211116_389452.html

    7. 【法规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的决定


      (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将于2022年1月中旬在呼和浩特召开。

      会议建议议程是: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2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22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2年自治区本级预算;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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