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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1-2-10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代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应当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字〔1989〕第150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北京市崇文区长巷四条综合商店名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实为私人所有的企业,其对外所欠债务首先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韩宝德负责清偿;不足清偿部分,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1989.8.17)和国务院国发〔1990〕6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应由北京市崇文区副食品公司(出租方)在其收取租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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