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1年9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二)会议日程;“(三)大会表决办法;“(四)市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大会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