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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2-16
    2. 【标题】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3. 【发文号】财金〔2020〕128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6. 【法规来源】http://jrs.mof.gov.cn/zhengcefabu/202101/t20210113_3643068.htm

    7. 【法规全文】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关保险公司,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优化农业保险市场布局,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由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二)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应按照客观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遴选确定承保机构。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

      (三)公开遴选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有关方式确定。

      二、加强对承保机构遴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省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保机构遴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实施部门)。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中央单位,可依法自主遴选承保机构。

      (五)组织实施部门可以自行或者选择代理机构办理承保机构遴选事宜,也可以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承保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可以参加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本县级区域的承保机构遴选工作。

      (六)鼓励组织实施部门建立承保机构遴选评审专家库,并从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三、推动提升承保机构服务能力

      (七)承保机构遴选突出以服务能力、合规经营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为基本导向和前提,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承保机构遴选评审应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落实好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文件所附的《中央对地方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整体绩效目标申报表》有关要求。

      (八)在满足绩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3年。每个县级行政区域承保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确需超过3家的不得超过5家,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级财政会同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

      (九)各地要注重加强承保机构资质管理,从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保险机构中遴选承保机构:

      1.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具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3.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4.参加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改革试点,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见附件),双方可协商对有关条款进行调整;

      5.对于本通知印发后开业的承保机构,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存在重组、更名或新设主体依法受让相关业务的,可以原主体开业时间为准;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承保机构确定后,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相关门户网站或媒体上公告遴选结果,并与承保机构订立书面合同。组织实施部门应当督促承保机构严格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对于未按照书面合同约定和财政预算安排确认保费收入的承保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消其参与遴选的资格。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通知印发前已经确定承保机构的,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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