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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1-23
    2. 【标题】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民航函[2020]88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11/28/content_5565610.htm

    7. 【法规全文】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航函[2020]887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有效扩大国内航空运输市场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民航国内航线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内运价)市场化改革,扩大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家以上(含3家)航空运输企业参与运营的国内航线,国内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新增的3家以上(含3家)共飞航线目录附后。

    二、航空运输企业应按照《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运价的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确保航空运输市场平稳运行。

    三、航空运输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民用航空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各种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并同时通过航空价格信息系统抄报中国民用航空局。

    四、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运价的监督,将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惩戒。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行。

    附件: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新增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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