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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1. 【颁布时间】2020-9-9
    2.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928013&itemId=925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确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调整方案,会同公安部确定了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的调整方案,现将有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新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新交强险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A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A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5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B

    B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B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B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5%

    B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B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B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4.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D

    D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5%

    D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5%

    D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5%

    D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D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D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E

    E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E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E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E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E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三、新方案实行时间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9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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