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3-9
    2. 【标题】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3. 【发文号】农办牧〔2020〕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moa.gov.cn/govpublic/xmsyj/202003/t20200312_6338763.htm

    7. 【法规全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打击“炒猪”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

    农办牧〔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公安局:

      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部分地区出现“炒猪”行为,严重影响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正常开展,严重破坏生猪生产恢复秩序,严重损害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严厉打击“炒猪”行为,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刑衔接,加大对“炒猪”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研判会商等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屠宰病死猪,恶意传播动物疫病,随意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认真组织核查;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炒猪”团伙或“炒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环节发现的“炒猪”行为线索坚决严肃查处;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通报的线索,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审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对涉及黑恶势力的,坚决做到除恶务尽。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疫情排查和处置,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要严把屠宰入场关,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证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要严格病死猪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管理,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防止病死猪外流;要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要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

      三、广泛宣传动员,形成强大工作声势

      各地要加大对打击“炒猪”的宣传力度,采取明白纸、告知书、约谈、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对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主体责任;要及时总结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提高公众对“炒猪团”危害严重性的认知,营造全民防“炒猪团”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0年3月9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