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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20-1-21
    2. 【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889743&itemId=928&generaltype=0

    7. 【法规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



    Bi指未来第i年的赔付责任成本;

    Pi指未来第i年的毛保费。

    2.保单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与保单年度末生存给付之和。

    3.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毛保费。

    4.附加在投资连结保险或万能保险主险上的普通型附加险不适用本规定。

    十六、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内产品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方法(一)和(二)所得结果的较小者。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内产品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应当不低于下列两者中较大者:

    (一)预期未来发生的赔款与费用扣除相关投资收入之后的余额;

    (二)在责任准备金评估日假设所有保单退保时的退保金额。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的,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用于弥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前款两项中较大者之间的差额。

    十七、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1.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产品,应在当前保险期间结束后提供保证续保及保证费率的期间内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于,上述期间内各保单年度的预期赔款与费用之和高于保证费率部分的精算现值之和。贴现率不得高于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2.提供到期转换选择权的产品,即前一保险期间届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可以转换成另一个责任和费率均确定的产品,应在当前保险期间内计提额外责任准备金。保单年度末额外责任准备金等于,执行选择权时新承保产品未来各年责任成本现值高于毛保费现值部分的精算现值。贴现率等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

    如果存在多个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时,应按额外责任准备金最高的选择权计提;可同时选择多个时,应按所有选择权的额外责任准备金之和计提。

    十八、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在会计年度末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和经验数据等因素,至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赔付率法中的两种方法评估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并选取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数据基础不能确保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或者相关业务的经验数据不足3年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会计年度实际赔款支出的1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十九、责任准备金分组计算

    计提前述各项责任准备金时,保险公司应将单个产品或更细维度的分组作为计量单元。如果将具有相似特征的保单分组计算的结果与逐单计算的结果没有实质性差异或无法进行逐单计算,经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判断后,也可以采用分组方法计算。

    二十、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

    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之和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按本规定所确定的各项准备金数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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