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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0-6-2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0年6月26日,最高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函(1990)43号关于几种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技术合同法》实施后,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仍按我院(经)发(1985)3号《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经)发(1987)29号《关于审理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中有关收案范围和管辖原则办理。对于不属于上述专利案件收案范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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