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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0-4-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

    1990年4月6日,最高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民)〔1989〕6号《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郑戴仇参与评定王水泉副教授职称时,有人反映王水泉所写《从经典描述提取量子信息——费曼路径积分简介》(下称《简介》)是抄袭之作,郑将此意见向评审组织反映是允许的。但当意见未被采纳后,竟擅自在公众场合多次传播;尤其是在有关人员证明,并由有关组织作出《简介》不属抄袭之作的结论后,仍继续散布,进一步扩大不良影响,其行为已超越了评定工作的职权范围。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郑戴仇的行为损害了王水泉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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