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0-3-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最高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监字(1988)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十五宗均已收悉。经阅卷并征求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周凯与韩俊双方诉争的三间房屋,在建房前虽未签订合建协议,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凯一人的,但从周凯申请批件后,韩俊即将其棚厦拆除,然后双方投工投料进行建房,建成后又各居住管理一间半房等事实来看,说明双方事先不是没有约定的。因此,基于双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实,诉争之房应为双方共有。你院审理时,如能调解为共有就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也可以按共有进行判决。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