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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1997-3-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等
    6.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06081246490600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1996年以来,公安机关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中,陆续侦破了一批非法生产光盘案件,查获一批光盘生产线设备。鉴于光盘生产线设备价格昂贵,长期封存容易造成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现就办案中处理光盘生产线设备的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机关对查获的非法生产光盘案件,经侦查初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对查获的光盘生产线设备作为犯罪工具依法追缴。追缴后,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做好物证的保全、固定工作,再变卖给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变卖的价款及其孳息可暂存入银行。制作的原物照片、录像、
    物品清单、处理凭证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作为证据随案移送。
    二、对查获的非法生产光盘案件,经侦查认定构不成犯罪的,其光盘生产线设备应当移交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未抓获,案情尚未全部查清的案件,其随案查获的光盘生产线设备,由公安机关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做好证据保全、固定及设备的变卖工作。待案件查清后,对构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条办理;对构不成犯罪的,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办理。
    四、变卖、罚没光盘生产线设备的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199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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