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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8-9-27
    2. 【标题】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3. 【发文号】国发〔2018〕3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0/10/content_5329182.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5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现场检查不计入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审批效率。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6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7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现场检查。
    5.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6.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7.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8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69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0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1


    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2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国家药监局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3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5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研究清理和减少证明事项,加快实现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在线获取核验。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6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本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出具的涉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7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4.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5.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8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2.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
    3.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事中事后监管。




    7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0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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