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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1-20
    2. 【标题】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问题的批复

    1990年1月20日,最高法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内法经请字第6号《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适用何种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审理只需确认合同效力的案件,用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审理既要确认合同效力,又要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处理的案件,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无异议,且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用调解书,在调解书的认定是非责任部分写明合同的效力;凡当事人对法院关于合同效力的确认有异议,或者虽无异议,但财产权益纠纷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用判决书。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与案件有关的违法行为,采取收缴、罚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四、我院1984年9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和处理方式”的意见,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作废。
    199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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