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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1-16
    2. 【标题】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不得担任参与自己审理过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批复

    1990年1月16日,最高法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法民字(1989)148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审判人员可否担任自己审理过的民事案件的上诉审、再审、提审的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的离退休审判人员对曾经参与审理过的案件,不得担任该案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199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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