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浙江省丽水市人大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18年3月27日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丽水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查了过孟超检察长所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了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18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市人民检察院要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始终遵循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对丽水来说尤为如此”的重要嘱托,紧紧围绕市委“明目标,树标杆,争先进位大赶超”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继续深化检察改革,着力锻造检察铁军,为我市全力打造绿色发展中国方案的鲜活样板,争当中国特色乡村振兴的排头兵,加快高质量实现“两大历史使命”,奋力开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新境界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