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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 【颁布时间】2000-4-28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 【发文号】法释〔2000〕11号
    4. 【失效时间】2013-4-27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4-27已经被id417309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0〕11号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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