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十七条 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国防生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办法由军队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推荐免试工作相关管理办法由教育部另文规定。
第八十九条 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此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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