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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 “十条禁令”》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7-7-28
    2. 【标题】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 “十条禁令”》的通知
    3. 【发文号】国质检执〔2017〕345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zjbts.gov.cn/HTML/tzwj/201708/8e7d0314-3e6c-45b6-8bfc-d29ffcd455e4.html

    7. 【法规全文】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 “十条禁令”》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 “十条禁令”》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 “十条禁令”》的通知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 “十条禁令”》的通知

    国质检执〔2017〕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深刻吸取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教训,严明纪律,强化履职尽责,规范执法行为,坚决纠正和严肃整治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建设一支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执法干部队伍,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形象,总局制定《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28日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十条禁令”
      
      一、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单人执法,禁止临时人员、聘用人员执法。
      二、严禁违反程序办案。严格执行办案程序,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批程序,禁止随意简化办案程序。
      三、严禁案件审理不全面。严格执行案件审理规定,禁止案件审理形式化,禁止案件未经集体审理擅自作出处理决定。
      四、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格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发现办理的案件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部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严禁不按规定通报、报告案件。严格按照规定通报、报告案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及时通报;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严禁不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严格按照“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禁止不公开或变相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七、严禁违规处置罚没物品。严格执行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隐匿、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物品,禁止不按法定程序拍卖罚没物品。
      八、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将经费与罚没款挂钩,禁止将罚没款数额作为考核依据。
      九、严禁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严格履职尽责,禁止有案不立、办人情案、关系案,禁止干扰阻碍执法、向相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十、严禁以权谋私、收受好处。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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