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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1. 【颁布时间】1993-11-24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1996-7-24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发生的争执,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
    事权益纠纷。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对此类纠纷裁决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受理。



    199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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