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4-12
    2. 【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9年4月12日,最高检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第二条已有过答复,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补充答复如下:
    今后办理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偷支储蓄户存款的案件,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况,符合贪污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贪污罪,符合挪用公款罪构成条件的,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此复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