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大常委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6年8月29日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规定,汕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对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44名。
二、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分基本名额数、按人口确定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三部分。各县(市、区)应选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以上三部分组成。按人口确定的名额,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以2015年底的人口数计算,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每1.59万人选代表1名,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分配。人口特少的镇,代表名额不少于1名。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市部队应选的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名。
四、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选少数民族代表名额为1名。
五、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归侨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从我市的归侨中选出。
六、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妇女代表的比例应不少于25.5%。
七、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法律工作者代表,由各选举单位从法律工作者中选出。
八、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华侨管理区,分别归属市城区和陆丰市选举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汕尾市人大常委会分配。
九、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其他应选名额数由市根据实际需要,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十、汕尾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依法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