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十三条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国家海洋局有关局属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其履行行政管理及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依法履行公开义务,明确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报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国海规字[2008]430号)和《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细则》(国海法字[2009]8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海洋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http://www.soa.gov.cn/zwgk/gfxwj/zwzh/201609/P02016092354584307217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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