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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90-4-27
    2. 【标题】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高检研发字〔1990〕11号
    4. 【失效时间】1993-11-3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3-11-3已经被id992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检


    批复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研(1989)74号《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收悉,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答复如下:以人质勒索他人财物犯罪案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以抢劫罪批捕起诉。



    199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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