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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9-7-3
    2. 【标题】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法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507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最高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京高法字第173号《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负哪些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8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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