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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5-6-12
    2. 【标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3. 【发文号】令第662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务院
    6.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23/content_9967.htm

    7. 【法规全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2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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