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7-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3. 【发文号】法(研)复〔1988〕29号
    4. 【失效时间】1996-12-31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1996-12-31已经被id63978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研字〔87〕57号:“关于如何处理在法院审理期间刑事案件被告人畏罪潜逃的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
    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
    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内。



    1988年7月6日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