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1. 【颁布时间】1988-7-1
    2. 【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8年

    7. 【法规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决定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审议了国务院报请审议的海南建省筹备组关于筹备召开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的请示报告,决定:
    一、在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并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他职权。
    二、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选举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法律关于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其他规定,也适用于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31名至35名。
    三、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海南建省筹备组进行筹备。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为260名至300名。海南省各市、县、自治县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政党、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和驻海南省的人民解放军出席省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海南建省筹备组主持,经民主协商推选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由海南建省筹备组同各市、县、自治县和各有关方面协商决定。
    四、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办法,由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五、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在1993年初以前召开。


    ====================================
    免责声明:
    本站(law-lib.com)法规文件均转载自: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联系
    ====================================

    中央颁布单位

    Copyright © 1999-2022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