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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1. 【颁布时间】1988-3-16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2013-1-18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6.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2013-1-18已经被id408360法规废止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请示收悉。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
    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如果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98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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