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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1. 【颁布时间】2014-12-27
    2. 【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3. 【发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1445904/content.html
      【注】本法规已经被 id767892 法规修改
    7. 【法规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4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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