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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12-23
    2. 【标题】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6.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t20141224_1171839.html

    7. 【法规全文】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财税[201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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