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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10-21
    2. 【标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6.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4/1023/242095/content_242095.htm

    7. 【法规全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安全监管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大量使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又称单基发射药)生产制作微烟烟花。由于单基火药比黑火药发火温度低,国储退役单基火药的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要求高,为加强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使用的安全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对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具有相应军工、民爆生产资质的企业除外)实施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符合《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见附件),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栏要注明“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粉碎”。根据当前烟花生产实际需要,江西、湖南两省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使用退役发射药生产烟花药剂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3〕112号)明确的控制数量内,许可审批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该类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单基火药安全要求》(AQ4125—2014),确保加工销售产品的安全指标、包装和标识、运输和贮存符合相关规定,并认真进行产品购买和销售流向登记。

    二、严格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

    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烟花爆竹 单基火药安全要求》,限定产品使用范围,严格储存安全条件。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应在含水20%-30%条件下,单独存放在1.1-2级危险品仓库;在使用前应晾干或晒干,干燥产品当日使用完毕,少量未用完的单库存放;不应用于配制开包药、效果药造粒和生产过程中有较大撞击、摩擦或挤压的生产工艺。相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切实加强对国储退役单基火药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储存、使用过程安全及含单基火药烟花产品质量。

    三、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行为

    目前,退役单基火药的唯一合法来源是国家储备库出库产品,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各地区要严查退役单基火药的来源,严厉打击非法加工、经营、使用退役单基火药行为。严禁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和使用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退役单基火药;严禁任何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退役单基火药加工和经营;严禁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对外销售不合格产品;严禁烟花生产企业购进退役单基火药后再进行加工粉碎(具有加工资质的企业除外)。相关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依法从严查处上述非法违法行为,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配合司法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烟花生产用国储退役单基火药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暂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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