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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6-24
    2. 【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6. 【法规来源】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7/t20140718_619340.html

    7. 【法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437号



    教育部、民政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认监委、国家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红十字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部分目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专利代理服务、报关服务、自愿性产品认证、质量(环境)体系认证、航危天气报服务、煤炭地质勘探、金银饰品委托检验、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涉外收养服务、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等10项服务收费标准,其标准由供需双方依据服务质量、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细项见附件)。

      二、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有违规收费行为;各相关行业协会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督和自律;各地区和各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并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放开收费标准后市场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项目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407/W020140718601029165882.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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