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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1. 【颁布时间】2014-5-26
    2. 【标题】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gjhzs/201406/t20140604_1627985.html

    7. 【法规全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9 救生衣的数量(总数)
    9.1 成人救生衣的数量
    9.2 儿童救生衣的数量
    9.3 婴儿救生衣的数量
    10 救生服
    10.1 总数
    10.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11 抗暴露服的数量
    12 保温用具的数量[2 不包括LSA规则4.1.5.1.24、4.4.8.31和5.1.2.2.13要求的保温用具。]2
    13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13.1 搜救定位装置的数量
    13.1.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13.1.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13.2 双向VHF 无线电话设备的数量

    3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  主设备
    1.1  VHF无线电装置
    1.1.1 DSC编码器
    1.1.2 DSC值班接收机
    1.1.3 无线电话
    1.2  MF无线电装置
    1.2.1 DSC编码器
    1.2.2 DSC值班接收机
    1.2.3 无线电话
    1.3  MF/HF无线电装置
    1.3.1 DSC编码器
    1.3.2 DSC值班接收机
    1.3.3 无线电话
    1.3.4 直接印字无线电报
    1.4  Inmarsat船舶地面站
    2  辅助警报装置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设施
    3.1  NAVTEX接收机
    3.2  EGC接收机
    3.3  HF直接印字无线电报接收机
    4  卫星EPIRB
    4.1  COSPAS-SARSAT
    5  VHF EPIRB
    6 船舶搜救定位装置
    6.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6.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4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IV/15.6和15.7条)
    4.1 双套设备
    4.2 岸基维护
    4.3 海上维护能力

    5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1 标准磁罗经[ 根据第V/19条规定,可允许采用符合本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予详细说明。]
    1.2 备用磁罗经3
    1.3 电罗经3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3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3
    1.6 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3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3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仪
    1.9 首向传送装置(THD)3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不适用者划去。]
    2.2 ECDIS备份装置
    2.3 航海出版物
    2.4 电子海图出版物备份装置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3,4
    3.2 9 GHz雷达3
    3.3 第二台雷达(3 GHz/9 GHz4)3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3
    3.5 自动跟踪仪3
    3.6 第二台自动跟踪仪 3
    3.7 电子标绘装置3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5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6.1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水)3
    6.2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地,正向和横向)3


    7 回声测深仪[3 根据第V/19条规定,可允许采用符合本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予详细说明。
    ]33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3
    8.2 回转速率指示仪3
    9 声响接收系统3
    10 与应急操舵位置联系的电话3
    11 白昼信号灯3
    12 雷达反射器3
    13 国际信号规则
    14 IAMSAR手册第III卷
    15 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兹证明该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如适用)
    应填写所有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10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该船在上述第I/10条所定义的结构、机械及设备等方面的状况令人满意,并且符合公约第II-1章和第II-2章的有关要求(除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外)。
    3. 已经/尚未4签发免除证书。
    4. 船舶设有/未设4按公约第II-1/55/II-2/17条4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5. 机电设备/防火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E)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IMO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IMO船舶编号体系》。]3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或(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8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的要求;
    2.2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及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用属具;
    2.3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4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5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6 该船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7 该船设有/未设[4 不适用者划去。]4按公约第II-2/17/III/38条4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8 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3 该船在 航区范围内按第III/26.1.1.1条[5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配有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的船舶。]5操作。
    4 已经/尚未4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E)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左 舷 右 舷
    2 救生艇的总数
    2.1 救生艇可载总人数
    2.2 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数量(第III/43条[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其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2.3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6节)
    2.4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 规则第4.8节)
    2.5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9节)
    2.6 其他救生艇
    2.6.1 数量
    2.6.2 型式
    2.7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数量
    2.7.1 全封闭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7节)
    2.7.2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 规则第4.8节)
    2.7.3 耐火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9节)
    3 机动救生艇的数量(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
    3.1 装备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4 救助艇的数量
    4.1 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的艇的数量
    5 救生筏
    5.1 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1.1 救生筏的数量
    5.1.2 救生筏可载人数
    5.2 不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2.1 救生筏的数量
    5.2.2 救生筏可载人数
    5.3 第III/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数量
    6 救生圈的数量
    7 救生衣的数量
    8 救生服
    8.1 总数
    8.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9 抗暴露服的数量
    10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10.1 搜救定位装置的数量
    10.1.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10.1.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10.2 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的数量

    3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1 标准磁罗经[ 根据第V/19条规定,可允许采用符合本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予详细说明。 ]
    1.2 备用磁罗经2
    1.3 电罗经2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2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2
    1.6 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2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2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仪
    1.9 首向传送输装置(THD)2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3 不适用者划去。]3
    2.2 ECDIS备份装置
    2.3 航海出版物
    2.4 电子海图出版物备份装置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2,3
    3.2 9 GHz雷达2
    3.3 第二台雷达(3 GHz/9 GHz3)2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2
    3.5 自动跟踪仪2
    3.6 第二台自动跟踪仪2
    3.7 电子标绘装置2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3
    5.2 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3
    6.1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水)2
    6.2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地,正向和横向)2
    7 回声测深仪2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2
    8.2 回转速率指示仪2
    9 声响接收系统2
    10 与应急操舵位置联系的电话2
    11 白昼信号灯2
    12 雷达反射器2
    13 国际信号规则
    14 IAMSAR手册第III卷
    15 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兹证明该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无线电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R)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IMO编号[2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2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无线电装置的要求;
    2.2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3 已经/尚未[3 不适用者划去。]3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无线电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R)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持证无线电装置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  主设备
    1.1  VHF无线电装置
    1.1.1 DSC编码器
    1.1.2 DSC值班接收机
    1.1.3 无线电话
    1.2 MF无线电装置
    1.2.1 DSC编码器
    1.2.2 DSC值班接收机
    1.2.3 无线电话
    1.3  MF/HF无线电装置
    1.3.1 DSC编码器
    1.3.2 DSC值班接收机
    1.3.3 无线电话
    1.3.4 直接印字无线电报
    1.4  Inmarsat船舶地面站
    2  辅助警报装置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设施
    3.1  NAVTEX接收机
    3.2  EGC接收机
    3.3  HF直接印字无线电报接收机
    4  卫星EPIRB
    4.1  COSPAS-SARSAT
    5  VHF EPIRB
    6 船舶搜救定位装置
    6.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6.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3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IV/15.6 和15.7条)
    3.1 双套设备
    3.2 岸基维护
    3.3 海上维护能力

    兹证明该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免除证书格式

    免除证书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IMO编号[2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2

    兹证明:
    根据公约第 条授予的权限,准予该船免除公约中 条的要求。
    准予本免除证书的条件(如有):
    准予本免除证书的航线(如有):

    本证书为 证书的附件,在该证书有效的情况下,本免除证书的有

    效期限至 止。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客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P)
    (公章) (国籍)
    供国际航行/短程国际航行[1 不适用者划去。]1用。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2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2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IV/2条)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 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如适用)

    应填写所有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VIII/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该船为核能船舶,符合公约第VIII章的所有要求,并与经认可的该船安全鉴定书相符;和:
    2.1 该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1 结构、主机和辅机、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包括核能推进装置和防撞结构;
    .2 水密分舱布置及细节;
    .3 下列分舱载重线:
    核定并勘划于船中两舷的分舱载重线(第II-1/18条)[4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志“C.1、C.2和C.3”。]4 干舷 适用于包括下列其他处所在内的载客处所
    P1 …………… ……………
    P2 …………… ……………
    P3 …………… ……………

    2.2 该船在结构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3 该船在辐射防护系统和设备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4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及救助艇用属具;
    2.5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6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该船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2.8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9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10 该船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11 船舶设有/未设 按公约第II-1/55/II-2/17/III/38条[1 不适用者划去。]1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C)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船舶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IV/2条)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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