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9 救生衣的数量(总数)
9.1 成人救生衣的数量
9.2 儿童救生衣的数量
9.3 婴儿救生衣的数量
10 救生服
10.1 总数
10.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11 抗暴露服的数量
12 保温用具的数量[2 不包括LSA规则4.1.5.1.24、4.4.8.31和5.1.2.2.13要求的保温用具。]2
13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13.1 搜救定位装置的数量
13.1.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13.1.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13.2 双向VHF 无线电话设备的数量
3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 主设备
1.1 VHF无线电装置
1.1.1 DSC编码器
1.1.2 DSC值班接收机
1.1.3 无线电话
1.2 MF无线电装置
1.2.1 DSC编码器
1.2.2 DSC值班接收机
1.2.3 无线电话
1.3 MF/HF无线电装置
1.3.1 DSC编码器
1.3.2 DSC值班接收机
1.3.3 无线电话
1.3.4 直接印字无线电报
1.4 Inmarsat船舶地面站
2 辅助警报装置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设施
3.1 NAVTEX接收机
3.2 EGC接收机
3.3 HF直接印字无线电报接收机
4 卫星EPIRB
4.1 COSPAS-SARSAT
5 VHF EPIRB
6 船舶搜救定位装置
6.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6.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4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IV/15.6和15.7条)
4.1 双套设备
4.2 岸基维护
4.3 海上维护能力
5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1 标准磁罗经[ 根据第V/19条规定,可允许采用符合本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予详细说明。]
1.2 备用磁罗经3
1.3 电罗经3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3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3
1.6 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3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3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仪
1.9 首向传送装置(THD)3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不适用者划去。]
2.2 ECDIS备份装置
2.3 航海出版物
2.4 电子海图出版物备份装置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3,4
3.2 9 GHz雷达3
3.3 第二台雷达(3 GHz/9 GHz4)3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3
3.5 自动跟踪仪3
3.6 第二台自动跟踪仪 3
3.7 电子标绘装置3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5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
6.1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水)3
6.2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地,正向和横向)3
7 回声测深仪[3 根据第V/19条规定,可允许采用符合本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予详细说明。
]33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3
8.2 回转速率指示仪3
9 声响接收系统3
10 与应急操舵位置联系的电话3
11 白昼信号灯3
12 雷达反射器3
13 国际信号规则
14 IAMSAR手册第III卷
15 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兹证明该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如适用)
应填写所有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10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该船在上述第I/10条所定义的结构、机械及设备等方面的状况令人满意,并且符合公约第II-1章和第II-2章的有关要求(除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外)。
3. 已经/尚未4签发免除证书。
4. 船舶设有/未设4按公约第II-1/55/II-2/17条4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5. 机电设备/防火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E)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IMO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IMO船舶编号体系》。]3
船型[4 不适用者划去。]4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液货船
气体运输船
上述船型以外的货船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或(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8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的要求;
2.2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及救生艇、救生筏和救助艇用属具;
2.3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4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5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6 该船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7 该船设有/未设[4 不适用者划去。]4按公约第II-2/17/III/38条4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8 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4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4本证书之后。
3 该船在 航区范围内按第III/26.1.1.1条[5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配有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的船舶。]5操作。
4 已经/尚未4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E)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2 救生设备明细表
1 救生设备可供使用的总人数
左 舷 右 舷
2 救生艇的总数
2.1 救生艇可载总人数
2.2 自扶正的部分封闭救生艇数量(第III/43条[ 参见SOLAS 1983年修正案(MSC.6(48)决议),其适用于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8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2.3 全封闭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6节)
2.4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 规则第4.8节)
2.5 耐火救生艇的数量(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9节)
2.6 其他救生艇
2.6.1 数量
2.6.2 型式
2.7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数量
2.7.1 全封闭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7节)
2.7.2 自备空气补给系统的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 规则第4.8节)
2.7.3 耐火救生艇(第III/31条和LSA规则第4.9节)
3 机动救生艇的数量(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
3.1 装备有探照灯的救生艇的数量
4 救助艇的数量
4.1 包括在上述救生艇总数内的艇的数量
5 救生筏
5.1 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1.1 救生筏的数量
5.1.2 救生筏可载人数
5.2 不需设置认可降落装置的救生筏
5.2.1 救生筏的数量
5.2.2 救生筏可载人数
5.3 第III/31.1.4 条要求的救生筏数量
6 救生圈的数量
7 救生衣的数量
8 救生服
8.1 总数
8.2 符合救生衣要求的救生服的数量
9 抗暴露服的数量
10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
10.1 搜救定位装置的数量
10.1.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10.1.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10.2 双向VHF无线电话设备的数量
3 航行系统和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1 标准磁罗经[ 根据第V/19条规定,可允许采用符合本要求的替代装置。如果是其他装置,则应予详细说明。 ]
1.2 备用磁罗经2
1.3 电罗经2
1.4 电罗经首向复示器2
1.5 电罗经方位复示器2
1.6 首向或航迹控制系统2
1.7 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2
1.8 首向和方位修正仪
1.9 首向传送输装置(THD)2
2.1 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3 不适用者划去。]3
2.2 ECDIS备份装置
2.3 航海出版物
2.4 电子海图出版物备份装置
3.1 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2,3
3.2 9 GHz雷达2
3.3 第二台雷达(3 GHz/9 GHz3)2
3.4 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2
3.5 自动跟踪仪2
3.6 第二台自动跟踪仪2
3.7 电子标绘装置2
4.1 自动识别系统(AIS)
4.2 远程识别与跟踪系统
5.1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3
5.2 简化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3
6.1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水)2
6.2 航速和航程测量装置(对地,正向和横向)2
7 回声测深仪2
8.1 舵、螺旋桨、推力、螺距和工作模式指示器2
8.2 回转速率指示仪2
9 声响接收系统2
10 与应急操舵位置联系的电话2
11 白昼信号灯2
12 雷达反射器2
13 国际信号规则
14 IAMSAR手册第III卷
15 驾驶室航行值班报警系统(BNWAS)
兹证明该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格式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无线电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R)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载重量(公吨)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IMO编号[2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2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或(如适用)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I/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检验表明:
2.1 该船符合公约有关无线电装置的要求;
2.2 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3 已经/尚未[3 不适用者划去。]3签发免除证书。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货船无线电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R)
证明符合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有关要求的设备记录
1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持证无线电装置操作人员的最少定员数
2 无线电设备明细表
项目 实际配备情况
1 主设备
1.1 VHF无线电装置
1.1.1 DSC编码器
1.1.2 DSC值班接收机
1.1.3 无线电话
1.2 MF无线电装置
1.2.1 DSC编码器
1.2.2 DSC值班接收机
1.2.3 无线电话
1.3 MF/HF无线电装置
1.3.1 DSC编码器
1.3.2 DSC值班接收机
1.3.3 无线电话
1.3.4 直接印字无线电报
1.4 Inmarsat船舶地面站
2 辅助警报装置
3 用于接收海上安全信息的设施
3.1 NAVTEX接收机
3.2 EGC接收机
3.3 HF直接印字无线电报接收机
4 卫星EPIRB
4.1 COSPAS-SARSAT
5 VHF EPIRB
6 船舶搜救定位装置
6.1 搜救雷达应答器(SART)
6.2 AIS搜救应答器(AIS-SART)
3 用于确保无线电设备有效性的方法(第IV/15.6 和15.7条)
3.1 双套设备
3.2 岸基维护
3.3 海上维护能力
兹证明该记录在各方面均正确无误。
签发于
(记录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正式授权签发记录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免除证书格式
免除证书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IMO编号[2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2
兹证明:
根据公约第 条授予的权限,准予该船免除公约中 条的要求。
准予本免除证书的条件(如有):
准予本免除证书的航线(如有):
本证书为 证书的附件,在该证书有效的情况下,本免除证书的有
效期限至 止。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客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客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P)
(公章) (国籍)
供国际航行/短程国际航行[1 不适用者划去。]1用。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2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2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IV/2条)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 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建造日期:
建造合同日期
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日期
交船日期
重大改建或改装开始的日期(如适用)
应填写所有适用日期。
兹证明:
1 该船业已按公约第VIII/9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
2 该船为核能船舶,符合公约第VIII章的所有要求,并与经认可的该船安全鉴定书相符;和:
2.1 该船在以下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1 结构、主机和辅机、锅炉及其他压力容器,包括核能推进装置和防撞结构;
.2 水密分舱布置及细节;
.3 下列分舱载重线:
核定并勘划于船中两舷的分舱载重线(第II-1/18条)[4 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使用适用的分舱标志“C.1、C.2和C.3”。]4 干舷 适用于包括下列其他处所在内的载客处所
P1 …………… ……………
P2 …………… ……………
P3 …………… ……………
2.2 该船在结构防火、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及防火控制图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3 该船在辐射防护系统和设备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4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配备了救生设备和救生艇、救生筏及救助艇用属具;
2.5 该船根据公约要求在救生设备中配备了抛绳设备和无线电装置;
2.6 该船在无线电装置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7 该船救生设备中使用的无线电装置的功能符合公约的要求;
2.8 该船在船载航行设备、引航员登船设施及航海出版物方面符合公约的要求;
2.9 该船根据公约及现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配备了航行灯、号型以及发出声响信号和遇险信号的设备;
2.10 该船在所有其他方面均符合公约的有关要求;
2.11 船舶设有/未设 按公约第II-1/55/II-2/17/III/38条[1 不适用者划去。]1规定的替代设计和布置;
2.12 机电设备/防火/救生设备和装置1的替代设计和布置的批准文件附于/未附于1本证书之后。
本证书有效期限至 止。
本证书基于的检验完成日期:(年/ 月/ 日)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点)
(签发日期) (经授权发证的官员签字)
(发证主管当局盖章或钢印)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格式
核能货船安全证书
本证书应附有货船安全的设备记录(格式C)
(公章) (国籍)
本证书由 (国名)政府授权 (被授权的个人或组织)按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签发。
船舶资料[1 船舶资料也可在表格中横向排列。]1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船舶载重量(公吨)[2 仅适用于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2
船舶长度(第III/3.12条)
核准船舶营运的海区(第IV/2条)
IMO 编号[3 按照本组织A.600(15)决议通过的《IMO船舶编号体系》。]3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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