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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1. 【颁布时间】2014-1-6
    2. 【标题】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司法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zgsfjd/content/2014-02/12/content_5270368.htm?node=5072

    7. 【法规全文】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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