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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1. 【颁布时间】2013-12-26
    2. 【标题】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3. 【发文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民政部
    6. 【法规来源】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shflhshsw/201401/20140100574701.shtml

    7. 【法规全文】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福利制度”要求,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加快设施建设,创新发展模式,规范管理服务,推动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显著进步。全国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发展到床位6.7万张,在院服务对象约6万名,康复医疗年门诊量约250万人次,成为福利服务领域重要力量。但总体上看,政策制度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不能适应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形势要求。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全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切实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职责内涵。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以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含福利精神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智障人员社会福利院、农疗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统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为骨干,面向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的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在满足特殊困难群体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功能,面向社会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二、推进设施建设


      (三)布局规划。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在空白区域的布点建设,改善现有设施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网络。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市(地、州、盟)拥有1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各级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根据需要设置慢性期、康复期精神障碍患者的专门服务区,基本满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集中服务需要。


      (四)建设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到2020年,新建、改扩建一批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队伍一流、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和智障人员社会福利院,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发展。


      (五)改善设施水平。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建筑设计和设施设备达到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加强标识系统、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更新,塑造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温馨、以人为本的服务环境和良好形象。


      三、切实加强管理


      (六)依法规范出入院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完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送诊(送养)、接收、出院、经费结算等管理制度。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原则上应当与服务相关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有序服务。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与送养的基层民政部门或相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流浪乞讨人员,与所辖救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人员,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七)抓好安全管理。不断细化、实化、强化安全措施,重点做好消防、医疗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防人身伤亡、防人员走失等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八)建立标准化工作体系。在贯彻落实相关专业标准的同时,建立健全符合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特点的标准化工作体系,积极开展贯彻达标活动,探索等级管理制度。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达到基本标准要求,建立管理服务可持续改善机制。


      (九)鼓励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参与卫生系统的等级评审。到2020年,争取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全部达到卫生系统一级及以上等级水平,其中80%地市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水平,三级医院数量大幅度增加。


      (十)加强服务统筹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指定一所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为本区域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业务牵头单位,或设立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指导中心。通过定期业务交流、培训指导、建立服务网络、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区域统筹,促进资源共享,提升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四、鼓励创新发展


      (十一)增强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采取加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两块牌子的做法,兼顾救治、康复、护理和长期照料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医务室,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能力。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医务室取得医保定点单位资质。


      (十二)探索“大专科、小综合”发展模式。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在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基础上,可增设老年病、脑瘫、智障、自闭症治疗和康复等特色科室,积极参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逐步成为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医疗、护理、康复技术中心。


      (十三)推动社会工作介入。到2015年,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均单独设立或与相关业务科室合并设立社会工作科室,广泛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料与社会工作服务相互支持的服务模式。


      (十四)强化康复服务。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中大力开展康复服务,鼓励依托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立工疗站、农疗站等康复训练基地,创新和规范康复服务项目,确保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每天接受一定时间的康复服务,增强生活、社交、劳动或工作技能。


      (十五)鼓励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探索开放式服务模式,尽量营造正常化的服务环境和条件。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辐射示范作用,探索开展定期巡诊、居家照顾、社区康复等外展服务,促进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加强与卫生、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等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单位的沟通协调,促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与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衔接协作。建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流浪乞讨等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促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与相关民政业务的有效衔接。


      (十七)加大建设投入。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纳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床位数量显著增长、设施水平明显改善。


      (十八)加大服务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供养经费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将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倡导社会力量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大力培养和引进精神卫生专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才。推动建立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津贴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积极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纳入统一管理。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做好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二十)加强探索创新。设立全国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观察点,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创新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会福利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内地参与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及兴办相关服务机构。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科研和理论创新,形成一批理论研究成果,促进国内外行业学术交流与信息共享。


     

    民政部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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