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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1. 【颁布时间】2013-9-12
    2.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3. 【发文号】法释〔2013〕23号
    4. 【失效时间】
    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6. 【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

    7. 【法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已于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的请示》(川高法〔2012〕43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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